當前,我國勞動力結構發(fā)生深刻變化,在這樣的背景下,超齡老人回歸職場再就業(yè)屢見不鮮。超齡務工人員在工作中受傷,如何獲得救濟?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?近期,北京市通州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68歲務工者暈倒在工作崗位上后死亡引發(fā)的糾紛。
68歲保潔員工作期間暈倒死亡
2018年10月,68歲的李某受雇于涉案公司,并以公司雇員的身份在一超市從事保潔服務工作。2020年1月1日14時左右,李某在工作期間突然暈倒,隨即被送往醫(yī)院救治,經診斷為腦梗死。次日,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。2022年3月10日,北京市通州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,認定為視同工傷。
此后,李某的母親馬某、李某的妻子蔣某、李某的兒子李小某到北京市通州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(以下簡稱仲裁委)申請仲裁,要求某公司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、喪葬補助金共計90萬元;從2020年1月起向蔣某按月支付撫恤金每月1440元,并支付應當由李某母親馬某享有的撫恤金5萬元;某超市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,決定不予受理。馬某、蔣某、李小某不服,訴至通州法院。
本案前,法院已判決涉案超市在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糾紛一案中承擔了相應的侵權責任;當事公司曾以北京市通州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對李某視同工傷的認定,該案駁回了某公司訴訟請求,現(xiàn)判決已生效。庭審中,公司依然不認可工傷認定,但未就其主張舉證證明。公司和超市均否認馬某和蔣某沒有收入來源,但均未就此舉證證明。
法院判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險責任
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,經生效判決確認,公司與超市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超市將保潔服務事宜外包給公司完成,李某事發(fā)當天提供保潔服務的行為屬于履行其與某公司之間雇傭合同的行為。李某與超市之間不存在用工關系,且超市已承擔了對李某的侵權責任,故對于原告關于由某超市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(fā)生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。李某死亡前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系。李某突發(fā)疾病暈倒在工作崗位上后搶救無效死亡,其所受傷害經認定視同工傷,即李某因工死亡,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相關規(guī)定,職工因工死亡,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、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。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(fā)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、無勞動能力的親屬。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。
李某死亡時其母馬某、其妻蔣某均年事已高,二人依靠李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,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(yǎng)親屬范圍。原告主張不超過法院核算金額,法院予以支持。
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、喪葬補助金共計90萬元,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間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5萬元,自2020年2月起,按每月144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蔣某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,至蔣某喪失取得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的資格時止。
原告與某公司均不服判決結果,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該案現(xiàn)已生效。
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
編輯 甘浩
校對 陳荻雁